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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农保”参保人员限期清理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8-02-25

关键词: 人员, 基本, 养老保险, 老农, ┊阅读:次┊

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我区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制度是上世纪90年代初,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相关文件逐步发展起来的。当时由民政部门负责办理,2000年该项工作职能划入到劳动保障部门。2014年7月起,我区按照临政函〔2013〕131号文件精神,对“老农保”参保人员实行“转、并、退”分类衔接清理,到目前还有部分“老农保”存余参保人员未衔接清理。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与要求,今年年底前要实施所有“老农保”存余参保人员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或退保清理。为妥善解决“老农保”历史遗留问题,经研究,我区“老农保”存余参保人员清理衔接的相关业务分类如下:

(一)转换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老农保”参保人员(含已办理退保人员)可以一次性补足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已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可以一次性补足15年),须在2017年12月5日前携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老农保手册到所在村(社区)填写转换确认书,办理相关手续。

(二)办理退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可以满15年或已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但属全日制学校学生,户籍已经迁出临安区或已在外地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及不愿衔接归并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人员,须在2017年12月5日前携带身份证复印件、老农保手册、退款账户复印件到所在村(社区)填写退保申请书,办理退还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相关手续。

(三)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叠加发放。2017年12月前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农保”已领取人员,在2017年按年发放“老农保”待遇后,从2018年1月起原“老农保”待遇统一叠加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合并发放。

(四)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未满60周岁,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农保”未领取人员,其“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统一作为个人缴费并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今后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经村(社区)等确认无法联系的“老农保”失联人员或坚决不退不转人员,其“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在2017年12月底前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单独存放。因国家和省里要求,原“老农保”制度将停止执行,我区从2018年起,临政函〔2013〕131号文件实施的“老农保”转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业务将不再办理。

杭州市临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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