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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万的“无期徒刑”

发布时间:2017-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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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2006年11月,黄某成立临安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生产节能灯,2008年马某担任J公司出纳并入股该公司。2009年8月,黄某某、马某共同成立杭州临安某电光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生产节能灯并出口。2010年11月,黄某某在迪拜设立办事处,由Y公司直接出口节能灯在迪拜销售。两公司经营过程中,黄某某负责经营管理,马某担任公司出纳。期间,黄某某、马某以公司生产需周转资金为由,承诺支付月息1分至3分不等的利息,以个人名义向社会公众持续非法集资。

2011年上半年开始,黄某某明知资金周转困难,仍决定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在迪拜销售节能灯,同时为归还之前借款及支付高额利息,黄某某出现巨大资金漏洞,黄某某、马某仍继续以前述方法迅速扩大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规模。至2013年7月案发,黄某某、马某向被害人孙某某、陈某某、吴某某、钱某某、郑某某等100 余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人民币5000余万,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滚动还本付息,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4000余万元。后经法院审理,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黄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检察官提醒, 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确需资金流的情况下,作为企业主可以选择正常渠道进行融资;在资不抵债、无法归还货款的情况下可选择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明知无法偿还借款,还向不特定的公众集资,将他人的血汗钱用于个人奢侈消费和挥霍,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和严惩。

【法条链接】刑法第192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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